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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接收制度

一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,要填写《移交档案材料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接交双方签字,履行交接手续。

二、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、滞留应归档的档案材料。

三、党政部门在每年的5月底前将档案材料移交档案馆;教学在每年的11月前将档案材料移交给档案馆;科研基建部门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将资料移交给档案馆。

四、对于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,学校予以适当奖励。

    五、根据需要,可向国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档案资料。